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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是河南省南召县云阳镇中教师,于90年与学校共同集资盖了集资楼,并共同签订了合同,规定我们有生之年享有居住权。现任校长却要强拆我们的住房,并且不予任何补偿,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乎政策?特请求律师帮助。 北京市

    居住权 强拆 举报

    提问者:kuaidianzhong

    发布于2016-08-0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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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出水^_^芙蓉 丨Lv 0
    共同出资建造集资楼,拥有居住权使用权,强拆应当给予补偿。
    +1 2016-08-07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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