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损失,再次提出赔偿
2013年10月29日我与XX防水材料经营部签订了房屋补漏合同,费用5500元,合同期5年,至今已2年8个月,但漏水问题丝毫没有解决,期间修补几次,也仍没有丝毫解决,在此,多次联系上门,但总是拖拉且态度恶劣,于是,向江岸区工商消费投诉,XX防水补漏赔偿1千元,当时我签字按手印,做了了结。事后,我拿1千元,另请人补漏,别人说1千元远远不够,我想向新海之防水再次提出给予1千元补偿。 上次补漏共计5500元,漏水问题没有丝毫解决,我损失4500元,按道理各承担一半,我还能向新海之防水,再要求赔偿1千元吗?作为另外请人补漏。也减少我损失。可以吗,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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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海外天空
发布于2016-08-06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