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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我在2015年11月15日签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我是承租方。合同

    你好,我在2015年11月15日签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我是承租方。合同有效期1年,到2016年11月15日。租金均按时支付了。从2016年3月份开始,房东因为要卖房子,每天都有大量中介过来敲门、看房。2016年8月3日,房东发了一条短信,通知我搬走,并说合同中有一条“因特殊原因提前收、退回房屋,应提前20天通知对方”,他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了。几点补充说明:1、租赁合同上签字的人并不是房屋所有人,房屋所有人是她女儿。2、我的新房正在装修,原计划就是租房到期之后直接搬进去,并且我们家有小孩(刚满6个月)和老人。以上情况,我是否可以跟房东打官司?胜算多少?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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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kaisibaoer

    发布于2016-08-06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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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九分完美 丨Lv 1
    你好,你有权在此房屋居住,根据法律规定买卖不破租赁,对方没有让你提前搬走没有法律依据
    +1 2016-08-06 举报
  • 草桥紫藤 丨Lv 3
    房东无权提前解除合同。
    +1 2016-08-0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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