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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他项权记载期限问题 急急急急急!!!

    各位大侠: 甲方向乙方借款10万元,借期12个月(2010年2月28日至2011年2月28日),丙方以自有的房产为乙方作抵押担保,并在房管部门抵押登记办理了他项权证,他项权证记载的抵押期限也是12个月(2010年2月28日至2011年2月28日).借款合同的期限和他项权证记载的抵押期限是一致的,假设到2011年2月28日乙方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他项权证记载的期限也已到期。请问他项权证还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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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lunkl

    发布于201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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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lnwxj88888 丨Lv 0
    第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你们约定的抵押期限对你无约束力,你可以在主债权履行期届满后行使抵押权
    +1 2011-01-0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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