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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单位自建团购房购买问题的咨询。
省直某单位自建团购房问题。2014年单位集资购买自建的东区房屋、该单位职工李某在第一次购买本单位自建的房子过程中、按照单位规定交了20万元、并且签订了认购书、认购书对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款以及付款方式做了约定,此后、在今年第二次交款中、李某不想要房子了,经朋友介绍、李某同意转让与我本人。并且在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我交了第二次房款、(单位财务给我开具了收据并将第一次李某的交款收据也给了我,由我退还李某的第一次房款)房屋名字也更改在了我的名下,按理说:房子名字在单位做了更改、然后、我退还李某的第一次房款,此事就应该完成了。现在问题是。多次联系李某、李某不愿意接收第一次退款,有后悔之意。我应该如何办?如果申述到法律层面,我的优势与劣势有哪些?请高老师指教一下。在此先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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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grt627
发布于2016-08-03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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