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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爱人于2010年在广州市保安公司上班,于2014年9月27号突

    您好,我爱人于2010年在广州市保安公司上班,于2014年9月27号突发脑溢血入院,后经诊断为脑恶性肿瘤iv级,术后进行了放化疗,一直在家休养至今,休养期间公司一直有发病假工资,但没有通知上班,由于和单位签订的合同在2016年8月22号到期,单位通知我们要和我爱人解除合同,有以下几点咨询: 1.如果有医生证明可以上班,是否可以要求回单位上班?反之,如果医生证明不能上班,是否可以申请延长医疗期?如果单位坚持解除合同,我们是否可以要求单位双倍工资赔偿? 2.单位如果坚持解除合同,我们除了享有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补偿金和6个月的医疗补助外,是否可以要求单位给予额外的医疗补助?备注:爱人的病属于绝症(恶性肿瘤) 3单位给予的月平均工资赔偿金是不是爱人生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还有就是保安加班的时候比较多,平均工资是不是包含加班费,各项补贴等在内? 4.还有就是爱人生病的前段时间加班比较多,是否可以以此为依据,算为职业病? 3.单位解除合同补偿的 2.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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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安东在线

    发布于2016-08-01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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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闲庭月下人 丨Lv 3
    如需委托律师,建议直接与律师面谈。
    +1 2016-08-0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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