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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朋友甲2013年1月28日经我介绍在朋友乙处借现金50000元(我为担

    朋友甲2013年1月28日经我介绍在朋友乙处借现金50000元(我为担保人)。约定利息为4%,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甲将利息结至2014年4月27日,后来甲就再连系不上,至止2016年6月16日朋友乙将我起诉法院,(以保证合同)要求我归还本息,请问我该负什么责任。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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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陈星似

    发布于2016-07-29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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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vviicceenntt 丨Lv 3
    按照法律规定你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 2016-07-29 举报
  • ywrefbh 丨Lv 4
    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期间。
    +1 2016-07-29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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