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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向双车道,伤者骑着电动车,在距离红绿灯人行道不到30米的地方,在大货车车头,同时被大货车阻挡我的视线的情况下,突然横穿马路,导致我驾驶机动车,在不到俩米的距离与其发生碰撞,伤者骨折,治疗,现责任书,同责,判定我为疏忽大意,对应当发现的危险,未即使发现,判对方推行电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现在,我想申请复议,坐在电动车上,叫推行?突然冲出来,这叫应当发现?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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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神保彰

    发布于2016-07-2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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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飞自由2011 丨Lv 4
    可以复议一下
    +1 2016-07-27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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