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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处理
律师同志:2011年11月31日,本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交房的时候房开公司出具有《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该《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屋面防水和墙面、厨房、卫生间、阳台地面、管道渗漏”等工程的保修期为“5年”(保修期限从2011年11月1日起开始计算),然而该房屋自本人接房以来即出现客厅、卧室等多处墙角、墙壁渗水。几年来,本人多次向小区物管部门反映,要求房开公司及时安排人员对本人漏水房屋进行修复。房开公司极不情愿的安排人员进行了两次防水处理,但被也只仅仅是从室内对渗水处采取水泥涂抹的方式应付差事,根本就未起到丝毫防水效果,依然是天稍微一下雨,渗水依旧且越来越严重,导致本人虽接房多年但始终无法装修入住,不得不在外租房以解决居住问题,当初四处举债付首付以想方设法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愿望不曾想却成了令人伤心的“望房兴叹”,心理上、精神上一直备受煎熬和折磨。本人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房开公司,要求房开公司限期对本人房屋进行修复,并负责本人在外租房期间的租房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请问我的诉求能被法院支持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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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劲松空间
发布于2016-07-27 北京市
共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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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汪汪汪2010
丨Lv 4
你好!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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