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家土地征收,征收农民土地,进行补助,开始按照3000元每(来自南平检查院小区)
2011年,国家土地征收,征收农民土地,进行补助,开始按照3000元每亩征收,后来进行差额补助,给我们补助9万元,补助的纸上写得是“荒地”但是农民不懂,钱数对了,就认为没事,将字签了。2015年,检查院下来查帐,说是农民骗取国家财产,但是农民本应得到的钱就是这么多,唯一的错误,是在这个“荒地”的纸上签字了,但是法院就是说农民贪污了,开过一次庭,要罚款10万,最少判处1年。请问法院这种做法是正确的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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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并孙子兵法
发布于2016-07-25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