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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名下自己拥有一套住房,我和男朋友还没结婚,他是首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名下自己拥有一套住房,我和男朋友还没结婚,他是首付购买一套住房,如果在登记之前在他的房子上加上我的名字有什么费用,在登记后加上我的名字又有什么费用,如果不加名字,婚后还贷的部分,在离婚时,是不是也有我的一半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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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
房产证加名
房子
首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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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netscan
发布于2016-07-25 北京市
共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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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yitongsy
丨Lv 0
你好,此房属于婚前财产。婚姻法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你还可以主张得到房屋在婚后开始升值的那一部分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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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0596cong
丨Lv 4
你好,贷款未还清前不能添加共有人,婚后还贷与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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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爷-公主
丨Lv 0
你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按照此规定,首先是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判决归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但是如果婚后还贷,是属于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工资奖金还的话,该款属于夫妻共同,如果离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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