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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你们好,本人2015年6月26日入厂,直到2016年1月1日公
各位律师你们好,本人2015年6月26日入厂,直到2016年1月1日公司才与本人签订为期一年劳动合同,目前本人已上诉至法院,但是公司拿出入厂时本人填写的雇员表和本人签字的员工须知,说是劳动合同,这两份文件除了劳动合同期限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没有,其余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雇员表本人签字下方有公司填写试用期三个月,本人不知情,请问这两份文件可以说是书面劳动合同呢?本人的双倍工资赔偿有希望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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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guanxp2008
发布于2016-07-24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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