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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酒泉,孩子刚满五个月,因发烧39度于2016年7月1日下午19点半左右入院,本市唯一的三甲医院,医生只量了体温开了几种药,让我们回家去,说没有大问题,药喂上肯定就好了,我们没敢疏忽,但孩子总是吃完药退烧后过不了几个小时就又发烧,7月3日早晨9点左右入院,下午20点40分死亡,我们跟医院的人要病例,从21点一直到凌晨两点才拿到,期间发现医生在改孩子的什么资料,刚进医院的时候说孩子咽喉炎,之后说高烧引起的肠套叠,中午说孩子先天贫血,后来又说孩子先天性心脏病,孩子死了,又跟我们说是爆发性病毒心肌炎,我们看了用药纪律,一整天将近十二个小时孩子头上和脚上都一直没停的静脉注射,两处静脉注射都是用输液泵推进去的,医院给出的用药记录上注射药物总量是390毫升,就这大半瓶康师傅冰红茶的药量能输一整天?我们怀疑医院误诊以及药物注射过量导致孩子心脏衰竭死亡,医院说会按照国家规定给家属一万块钱作为赔偿,要是不能接受就找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这样的打击太致命,孩子的爷爷奶奶和妈妈已经病倒,七月9日,我爱人自杀未遂,我的家庭已经满目疮痍,我想给孩子讨个说法,现在该怎么做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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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zhuhuadashi

    发布于2016-07-18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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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没毛的牙刷 丨Lv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证明成立的,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的,则过错推定成立。
    +1 2016-07-18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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