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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宅基地纠纷,07年余某将自家房屋(两间瓦房)卖给了李某,双方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声明,房屋边的菜地使用权归李某。之后李某拆了旧房建于新房,于12年又将房卖给了高某,双方签订合同,房屋边的菜地使用权也归高某,高某除了支付李某房款外,另外还给村小队也交了15000元所谓的宅基地款(有收据)。14年高某上外地发展,又将房卖给了肖某,双方签订合同,房屋边的菜地使用权也声明归肖某,16年余某找上肖某,声称菜地是他的,还说自己当初签订合同是无效的,要求肖某返还菜地。请问余某有没有权力找肖某的麻烦?(事后肖某才得知当初李某在卖房时余某也闹过,只是一直没个结果) 北京市

    购房 旧房改造 新房 房产纠纷 举报

    提问者:逍遥傲

    发布于2016-07-06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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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lafhare 丨Lv 3
    您好,这个菜地是属于房屋附属物。
    +11 2016-07-0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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