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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强制执行期间纠纷

    本人于2014年借款给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同时在房管所登记备案(抵押物是有预售许可证的两毛胚店铺)。由于借款人违约至今没还本金和支付利息,2015年7月法院受理该借贷纠纷案,于2016年2月确定执行了该案件。借款人得知法院已进行强制执行了,在2016年5月份对店铺进行装修出租。被执行人属什么行为?法官有责任吗? 北京市

    地产 抵押贷款 房屋备案 贷款 举报

    提问者:黎小裕

    发布于2016-07-03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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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liuyue0102 丨Lv 3
    不影响执行<
    +1 2016-07-03 举报
  • CHENANA 丨Lv 2
    您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者返还第三人。”《合同法》第52条规定第2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被执行人属于恶意装修出租被执行标的物,这要看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如果是恶意的,那么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如果是善意的,那么该被执行人需要赔偿您各种损失。<
    +1 2016-07-0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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