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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孩子五岁 俩月前孩子在园摔到额头导致额头疤痕 当时是我们和老师带孩子

    孩子五岁 俩月前孩子在园摔到额头导致额头疤痕 当时是我们和老师带孩子去医院老师出的医药费 大概一千 考虑还继续在园 就没要求赔偿 孩子在园有保险 我们报了七百 已经过去俩月幼儿园向我们索要保险费 请问过这么久了 我现在要求在赔偿还有可能吗 北京市

    房产纠纷 举报

    提问者:leana_lin

    发布于2016-06-30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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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个回答
  • 赚到你偷笑 丨Lv 2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1 2016-06-30 举报
  • xzxxokok 丨Lv 0
    可以协商要求赔偿伤疤治疗费。<
    +1 2016-06-30 举报
  • 鱼子韩 丨Lv 3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 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
    +1 2016-06-30 举报
  • 兵哥家园 丨Lv 4
    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1 2016-06-3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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