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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我是房屋出租方,在房屋出租时没有签定合同,己出租一年多了,现因特殊原因需要收回房子自用,己经提前一个月通知租方了,但租方不愿意搬走,出租方有赔偿责任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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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和你分手

    发布于2016-06-30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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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个回答
  • zhuizhuzhe 丨Lv 2
    不需要赔偿<
    +1 2016-06-30 举报
  • xamljn 丨Lv 0
    详细请咨询: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8楼(即南方日报社隔壁),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中山小榄第二人民法院对面春秋律师楼。杨慧主任<
    +1 2016-06-30 举报
  • 囧囧虾 丨Lv 4
    没有,详情委托本律师代理起诉清租。<
    +1 2016-06-30 举报
  • 骚妹网站 丨Lv 1
    你好!不定期租赁合同提前一个月通知,不需要赔偿。<
    +1 2016-06-30 举报
  • 琳琳穗穗 丨Lv 4
    我国《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所以,您作为出租方,一年多的租赁期内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所以可以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您在一个月的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方解除合同并无不当,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1 2016-06-3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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