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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询律师你好,本人购买一商品房到了交付使用时,合同有一条约定“买律师你好

    询律师你好,本人购买一商品房到了交付使用时,合同有一条约定“买律师你好,本人购买一商品房到了交付使用时,合同有一条约定“买受人在收到收房通知后10日内未到指定点办理收房交接手续的,按日承担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未在通知之日起30天内办理收房的视为买受人已接受交付使用。”开发商只是电话通知收房,没有按合同要求书面通知,本人要求书面通知才去收房开发商不理会。请问我已超过三个月未去收房,是否造成违约要向开发商付违约金? 北京市

    购房 违约金 商品房 收房 举报

    提问者:wyyl08

    发布于2016-06-21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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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彭就 丨Lv 1
    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通知的方式时,开发商采取电话方式通知你去收房并不违反合同约定。
    +1 2016-06-21 举报
  • fanny_zung 丨Lv 6
    关键在于你已经知悉收房信息。
    +1 2016-06-2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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