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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样不收房是否算违约

    我们是某楼盘的准业主。开发商通知我们12月31日收房,但目前许多业主反映家里漏渗水现象非常严重,甚至墙体开裂等。24日,业主代表与开发商进行交涉,希望整改后收房,以及给未验房的业主提供钥匙验房,遭到无理拒绝,开发商态度恶劣,表示必需先交钱签字后才能领钥匙验房。我们24日书面呈递份众多业主签名的意见书给开发商。开发商不予以理会,甚至说“不要把收房搞的那么复杂”“跟我斗没你们好的”,现在我们已经有业主受到了开发商的电话威胁,声称不许参加集体收房活动,否则对其不利。现在开发商已经具备了“两书”,但消防还未通过,请问如果开发商在31号提供了消防验证,而又强制要求我们必需先收房再验房,我们若拒绝(工程质量不容乐观渗漏水现象严重!),是否违约,合同里是31日后我们不收房就是违约。我们还能怎么办?

    验房 渗水 业主 收房 举报

    提问者:夜玫瑰cathy

    发布于201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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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doquan78 丨Lv 4
    此外,国家有关部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多次出台部委规章和地方规章,三令五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包括管道燃气初装费。2001年7月3日,省政府颁布了《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指出,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对已批准执行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地要在7月底之前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情况按规定的要求上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规范,报省政府批准执行。凡未经重新审批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取消,停止执行……另外,2002年12月27日颁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类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本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各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有关的水、电、煤气等专项配套费,一律停止。上述国家部委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规章证明:福州市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违反了国务院法规和国家部委、省人民政府规章,属于无法律依据的乱收费,依法应当取缔。而开发商在收房通知书上要求业主必需交纳这项费用,请问是否违规?难道连你们也怕这样的开发商?!原来就是这样胆小怕事我想你们知道我指的是哪个开发商了对不对不然也不会怕成这样!!!我很鄙视你们!你们愧对你们的专业!!
    +1 2010-12-3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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