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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的过户(来自葫芦岛经济适用房小区)
甲方有一套经济适用房,因债务到期经过法律途径已判给了乙方,按经济适用房的政策规定需在五年后上市,甲方书面委托或承诺五年后到房产部门过户,请教问题:一是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上是否支持或可行?二是比一般过户多哪些费用?三是五年后过户的风险或麻烦有哪些可能?到期如果甲方故意拖延不配合乙方过户法律上可不可以强制由单方面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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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水晶小生之最终幻
发布于2010-12-30
共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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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凯电子
丨Lv 3
如果甲方的房产是拆迁安置房,是可以上市交易的,不受5年限制,如果不是拆迁安置,必须在5年后交易,现在约定交易或许会有一定风险,因此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好过户时间和不过户的违约责任,到时按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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