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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想为了尊严打一场官司

    我想为了我的尊严打一场官司(全文有些长,谢阅!)另:本市范围内寻找一名具有丰富该类型案件处理经验的律师情况说明:5月14日在市区被一辆小轿车撞倒了。当时拨打了120和110,十分钟后救护车到达现场,现行将我送往医院。交警在之后抵达现场。1. 送往医院之后诊断左脚脚背大面积皮肤真皮层(即皮肤下层组织)严重损伤,软组织挫伤,安排住院。2. 5月16日交警电话通知前去处理,由于本人住院无法前往,变让我爸爸去了交警队。事故认定书显示小轿车一方全责,我方无责任。(PS:一个小细节,当时交警要求我父亲在签名时写事故发生哪天的日期,即5月14日。)当天将我的电单车送去修。(问题1)3. 经过住院治疗10天之后,伤情基本治愈。但因为受伤的地方是左脚脚背真皮层,大面积结痂之后变成一个硬块,且当时左脚脚踝扭伤肿大,无法自主行动。肇事方垫付治疗费用3000元,在出院手续上主治医生备注(出院状态:治愈 备注:建议回家卧床休养两周)(问题2)4. 6月7日伤口结痂全部脱落,我方主动与肇事方联系约定8日调解。截止当日受伤合计25天。5. 作为伤者从受伤到目前为止,都没有见过交警一次。由于之前没有接触过这样的事情,所以并没有主动提出手机、及外衣、鞋子、裤子的损坏。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只提及了我方电单车的损坏,没有涉及其他财务。(问题3)6. 在调解过程中,对方称其保险公司称只能承担住院期间(即10天)的误工费,伙食费等相关费用,其他费用一律不承担。而车主方同样不愿意承担出院之后的相关费用。直接丢下一句,你去告我吧,其态度非常之张狂,行为很是恶劣,整个过程指手画脚。(问题4) 问题1:后来通过其他途径听说,肇事方在当天就通过未知方法将他的车取走了。问题1-1:请问如果真如听说的消息一样,对方在当天取走了车。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还没有出来之前,对方是否能够在没有我们的同意下取走肇事车辆。事故发生事件为:16年5月14日12时许问题1-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目前落款日期为5月14日,实际签署该认定书的真实事件为5月16日15时许。由于当时是交警队电话通知我,所以我手机内有对方的来电(也是本次事故中交警部分与我的唯一一次沟通),能够明确显示通知我的事件并非14日。这样的事故认定书是否存在遐丝或申请重新出具真实日期《交通事故认定书》问题2:住院时间为10天,出院后医生建议卧床14天,实际痊愈用时25天。请问在上述情况下,我能够主张的实际误工费、护理费、营养、伙食补助费用为多少天。问题3:在本次事故中,我除了受伤和电单车受损外,还有其他损坏物品包括(手机1部、外衣1件、裙子1条、靴子1双、挎包1个),因为没有过相关经历经验,且交警部分从未向我提及过能够主张相关的财物损失。《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只提及了我个人受伤和电单车受损,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是否能够主张上述其他财物受损。问题3-1:由于没有当时提出,8日我向当时出警交警反应该情况。交警部门称无法证明我的其他财物为本次事故受损。(请问这样的答复是否就是这些财物的最终定论)问题4:针对对方的这样的态度,我想知道我通过起诉方式向对方维护我的权益,除了医疗费(住院期间对方已垫付)、误工费、营养费(未达到伤残等级是否可用主张)、护理费、伙食补助、交通费外,还能向对方主张什么其他的费用吗?由于本人并非专业人士,对于这方面的相关权益并不是很了解,所以希望大家能够为我补齐。问题4-1:如果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我的合法权益,在对方会全责,我方无责的情况下,诉讼所产生相关费用是否能够要求对方支付。如:律师费,诉讼费等等等等等等。问题五:对于本次案件中除了能够起诉肇事方意外,是否还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况我可以进行主张。 这场官司我并不单单是想要主张自己在本次事故中受到的伤害和维护合法权益。更多的是我个人认为对方的态度及做法已经触及到了一些底线。 肇事方作为公职人员更应该严以利己,注意自己的言行和所作所为。并非所有小老百姓都会在所谓的威压大棒和千八百块钱胡萝卜手段下屈服,胡萝卜加大棒的手段已经过时。另:本市范围内寻找一名具有丰富该类型案件处理经验的律师 北京市

    提问者:shenkan520

    发布于2016-06-08 北京市

共1个回答
  • jinwennan930 丨Lv 4
    只能就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伙食补助、交通费要求对方和其保险公司赔偿,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律师费自付。
    +1 2016-06-08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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