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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在2000年因工受伤, 并在当年被评定为7级伤残,当年在社保局一次性领取了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 用人单位在2003年要求我们当时的一批伤残者领取了应用人单位发放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当时是12个月的基本工资,大约为33000元),并要求我们重新填写入职表,但实际上并未与我们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在2009年与本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月份用人单位解雇了我(炒我鱿鱼),请问是否可按现行的工伤赔偿条例要求用人单位补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如何补?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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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城市麦芽

    发布于2016-06-08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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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pagnini88 丨Lv 2
    你可以要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
    +1 2016-06-08 举报
  • 碧海星天 丨Lv 3
    已经 领取过,很难支持,但可要经济补偿金或者经济赔偿金
    +1 2016-06-08 举报
  • _宁菲儿 丨Lv 1
    您好,建议您与用人单位首先沟通一下,而且由于单位曾经发放过伤残就业补助金,所以您的要求跟难得到支持
    +1 2016-06-08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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