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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和被告均在天门某单位任职,原告回汉休假期间应被告请求通过网银转账借给被告一万元(有借条和还款日期,但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和受理法院),但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原告已向天门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现已辞职回汉,对本案涉及的管辖问题想咨询,最高法关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请问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认定为天门还是武汉?认定的依据是什么?天门法院可以以不属其管辖而裁定不予受理吗?2016、6、3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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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苏格兰调情本山大叔

    发布于2016-06-03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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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个回答
  • 奥特曼打小怪兽0716 丨Lv 4
    您好,合同履行地是天门,天门法院是有权管辖的
    +1 2016-06-03 举报
  • 出水^_^芙蓉 丨Lv 0
    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也即您方,您在哪,您就可以在哪起诉,因为现在是对方需要还钱给您,那您自然也就成了接收货币一方了。所以此案管辖法院可以是武汉的法院,但如果被告在天门,天门法院也是有管辖权的。现在是个什么情况?管辖权有争议吗?
    +1 2016-06-03 举报
  • 玩童王 丨Lv 2
    你好,可以在武汉的法院起诉,因为你已将案子起诉到天门的法院,如果天门法院是先受理的,则需要在天门庭审。
    +1 2016-06-03 举报
  • shoesbuyonline 丨Lv 1
    你好,被告所在地。
    +1 2016-06-0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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