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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签劳动合同未发工资以及之后签合同后裁员

    2013年3月至8月,在一个公司工作,未签劳动合同,未给工资;2013年9月开始发工资,2014年2月开始缴纳五险等社保;2014年4月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3年(签约时间是4月,合同上写的日期是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2013-2015年都是平时每月发放一点工资,年底根据产值计算一年所得,然后扣去平时发放的,再补发剩下的一些金额。2016年初根据公司领导要求,更换了工作岗位,承诺一年4万元,但是平时按扣前2000元的标准发放工资,其余的年底结算;2016年6月1日被通知公司因为经济原因裁员;又因公司是每个月10日发上个自然月工资,所以要求我做到6月10日发完工资再走。以上是我的情况,请问:1.我能得到裁员补偿吗?如果有的话,是怎么样的;赔偿的单月工资是按2000计算还是4万除以12个月计算;2.2013年没签合同没发工资的情况,我现在还可以追究吗?有没有超出可以追究的时间范围;3.工作做到6月10日,我可以要求发给我这10天的工资吗?5.没有签合同没有发工资期间,如果找同事证明我的确工作的,需要如何证明,口证明还是书面证明?4.还有什么是我需要注意的点,以及作为劳动者应该获得的权益;谢谢您,感激不尽!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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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金清蓝梦江湖

    发布于2016-06-01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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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znna 丨Lv 4
    你的问题太复杂,诸暨地区建议来我所面询。
    +1 2016-06-01 举报
  • yyd81 丨Lv 0
    这么复杂的问题不是一两句话能讲清楚的,越城区的可以到我所里来面谈
    +1 2016-06-0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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