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如上诉,从哪方面据理上述为好。
我于2005年在一房地产开发商出购买一房产,合同约定首付40%即28万,剩余60%42万按揭贷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十天内办理好按揭,并汇入出卖人帐户。当时口头说按揭贷款我提供资料,具体操作是由开发公司负责。实际情况,我于合同签订后2005年6、7月间即提交了按揭资料给该公司(当时未索要收条,我想在中国大部分人都是这样的),到了2006年4月,该公司让我重新提交按揭资料,说贷款银行由原来的工商银行换为建设银行,我又按要求提供了资料并于当年5月在银行签字办理好按揭手续。可现在该开发公司向法院诉讼我延期付款(指按揭42万部分),按共同约定索要违约金7万余元。另外,按份合同对双方违约的违约金比例约定明显不对等,(合同签订时我即对此提出异议,但对方以这是格式合同,大家都这样为由予以拒绝。),相差3-5倍,我对此提出异议时,对方说超过撤销时效。法院一审支持了对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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