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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谁能帮我翻此案

    甲和乙不认识,经丙介绍于2012年8月21日甲向乙借款12万元,丙连带责任担保,债务人。丙在借条上约定此款12万元通过丙的存折借给甲,合同签订后,丙因有急事办理,到外地两月有余,走时将存折交给甲,后来乙未将12万元汇入丙的存折,而将于2012年7月18日汇的3万元和8月1日汇的3万元共计6万元,向丙购货的货款抵作甲的借款,另6万元保证人丙不知道乙是怎样支付给丙的,,债务到期债务人不知去向。将丙告上法庭,称,2012年8月21日经丙介绍,甲向乙借款12万元,是通过丙的存折借给甲的,而且甲以自己的房产作抵押(实际抵押合同签订后未登记),丙称存折上只收到6万元货款抵作借款,双方法庭上乙没有出示付款凭证,丙也没有从银行调取此款记录,法官判,至于借款是如何支付的对担保关系建立并无影响,丙承担12万元连带责任,二审维持原判。现在丙能否从银行调取存款记录申请再审?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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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轻舞曼歌

    发布于2016-05-28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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