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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13年5月通过担保公司向工商银行贷款5万4购车,今年4月通知我在他指定地点指定营业网点(担保公司)购买全险,其报价4800多元(不包含交强车船),在外咨询只用3500元(包含车船交强)就够,本人就在所指定人寿在外购买,在5月27日凌晨由3个人将车推走,后咨询担保公司,说车辆被扣车,去担保公司协商,让交齐尾款外加3万块拖车及2000电话催收1000块钱上门催收共计7万多。让担保公司提供拖车收费明细也不给。担保公司这样合法么?合同第4条第2项(在贷款审批后未全部清偿之前,根据贷款机构要求,乙方应以年为单位,在中国保险企业进行投保,保险险种包括不限于 交强 车辆损失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不低于50万)车辆盗抢险 自燃险 不计免赔特约和乘客险等险种。具体投保的险种,以贷款机构的要求为准。乙方应当按照贷款机构的要求,在贷款机构确认的保险企业营业网点进行办理。所有保险应以贷款机构为第一受偿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金支付贷款机构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有剩余,优先清偿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这样合理么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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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一半是记忆

    发布于2016-05-28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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