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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感谢您在百忙之中看的信息并加以回复。自然情况如下:夫妻共同育有一子,2006年12月出生, 男孩,住房为婚后共同财产,总价值133万,首付76万(其中有27万为男方父亲出资,无证据),剩余56万贷款未还。离婚原因:我因老公总动手打我于2013年十一月六日离开家同时提出离婚,第一次开庭时间为2014年1月14日,目前男方要我支付其四十五万,然后孩子房子归我,我觉得多.现在想咨询:应该给他多少钱才合情合理?有何法律依据? 北京市

    房价 共同财产 贷款 房子 举报

    提问者:syzhjjw

    发布于2016-05-28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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