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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样的情况上诉理由成立吗?

    我于2014年5月22日在民政局离婚,离婚协议上有按揭的房产归我,房贷由对方还清,当时办房产证的材料和契税钱都已交给开发商,我们于2014年6月16日复婚,2014年8月6日办的房产证 ,因为房屋有房贷房产证上还是2个人的名字。2016年4月起诉离婚,当时对方说我们复婚后没有共同财产,一审判决房产归我。对方上诉说房产询问笔录上证明我们是共同共有,所以可见“我们重新协商,一致改变了协议”。房产询问笔录上是否共同共有上写的是预告抵押已约定。我们从没有协商过只是开发商让我们去办房产证,我们只是完成程序。请问他的上诉理由成立吗?这样的情况算共同财产吗? 北京市

    抵押贷款 按揭贷款 共同财产 贷款 举报

    提问者:ywrefbh

    发布于2016-05-28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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