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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密与竞业限制

    2013年10月本人入职金达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一职,月工资标准为20000元。入职后,金达公司(甲方)与本人(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其中《保密协议》第八条约定:“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第十四条约定:“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2014年11月,本人与金达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金达公司主张本人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违反保密协议约定,故通过诉讼程序要求本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金达公司表示我担任副总经理期间曾先后领用九台笔记本电脑,但离职时未予返还,未按公司流程办理离职手续,并就其主张提交固定资产入库登记卡予以佐证。固定资产入库登记卡显示有金达公司主张的部分笔记本电脑的领用记录,但登记领用人并非本人。我其仅领取一台笔记本电脑,并同意向金达公司返还。就金达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我感觉双方《保密协议》中关于未办理离职交接而应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金达公司据此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0万元没有依据。我现在该怎么办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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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郑凯丽

    发布于2016-05-2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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