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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方与女方于2015年1月1日,经双方的亲姐姐介绍

    男方与女方于2015年1月1日,经双方的亲姐姐介绍认识,于2015年3月10日在男方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婚后未有子女。因男方搞婚外情,并带有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出现严重裂痕。使女方伤心欲绝,心灰意冷,对婚姻失去了信心,要求离婚。因男方极力想挽回这段婚姻,以及双方家人的劝阻,夫妻双方决定和好。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婚姻协议如下: 一、男方愿按照妻子的要求,两年内卖掉老家夫妻共同建造的新房子,在嘉兴买房子。 (1)接母亲和儿子刘后金来一起迁移嘉兴,一家人好好生活。 (2)为表诚意,在嘉兴买的房子房产证只写女方张丽梅一个人的名字。 (3)男方若有违背此条,女方可以提出离婚,并可拥有在老家夫妻共同建造的房子,估价30万,全部归女方所有。 二、夫妻双方日后谁若有出轨事实: (1)同意离婚,并将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归受害方所有,净身出户。 (2)在婚姻存续期间,按照每年20000元的精神赔偿赔给受害方。 (3)若有共同子女,在小孩还没有自主选择的情况下,抚养权归谁由受害方做主。 这是婚姻协议书的一部分,有签名,请问侓师,这有效吗?谢谢您了 北京市

    共同财产 户口 房产纠纷 房产 举报

    提问者:喜欢夏天的味道

    发布于2016-05-2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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