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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吗,打扰了,我问一个问题,娄底市司法局为解决劳教

    在吗,打扰了,我问一个问题,娄底市司法局为解决劳教所警察的住房问题进行联建房屋,市的规定是每一名干警只能为自己联建,不能为他人联建,一经查实,均视为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然后有一名干警他私下和原告写了书面协定,这样写的:干警将他集资建房的指标转让给原告,干警的房子是原告以干警的名义集资,建成后房屋的产权归原告所有,与被告与关。就是这样约定的,此后原告分四次交劳教所财务科交钱,共13万7千元。但是过了一年房屋建成后,那个干警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去房产局登记产权了(往劳教所财务科交钱是以干警的名义 交的钱,同时是司法局的文件上也写得按交钱人的名字进行登记,所以房产局也给干警登记了),后来原告发现了这件事,去要求履行协议,变更产权,遭到了拒绝。那我现在想问根据市司法局的文件,警察那样做是无效的行为,是那个协议无效了还是产权登记也无效的?求解答,初出茅庐不懂啊 北京市

    房屋管理局 产权登记 房屋 房产 举报

    提问者:longjessica

    发布于2016-05-2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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