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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儿子六岁,在石河子七小区星辰幼儿园上学。于201

    我儿子六岁,在石河子七小区星辰幼儿园上学。于2015年1月13曰在学校吃汤饭时。由于他脚不慎碰了塑料桌子的腿。致汤饭撒压一小女孩小腿部。小女孩烫伤后,在医院门珍上花费4000余元是由我支付的。但由于小女孩是疤痕增生体质。和幼儿园协商闹反了。故女孩家长带女孩做去疤痕手术。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等一共诉幼儿园和我肆万陆千元。请问在这个案例,我应哥承担什么责任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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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lovliy

    发布于2016-05-26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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