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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退房的问题急
我在07年10月买了一套房子,合同约定08年11月交房,并约定逾期交房超过60天可以退房,但至今未交付。请问我可以退房吗?另外听说有一条规定,要给开发商发房屋催交通知书,在其后三个月合法期限内开发商仍不能交房的,才有权要求退房,是这样吗?我于今年3月已向开发商递交了要求退房的律师函,请问我算是通知了开发商吗?据说房子9月份就可以交房,我现在起诉是不是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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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xd6636862
发布于201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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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fun-s122197633
丨Lv 0
法律规定约定大于法定,既然你们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交房60天可以退房,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而不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执行。诉讼时效应当从对方收到你所发出的律师函重新开始计算了,时效为两年,所以你现在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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