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委托公证 ---- 关于买家
我最近按揭买了一套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事先要拿钱给卖家还贷,由天当时钱不够又比较急,所以暂时由中介房帮我垫付了五万给卖家用天银行解压,事后卖家写了一张关于收到此笔钱的收据给我。今天,中介房说要让卖家把其房产公证到其中介公司某人个名下,说是为了保证减小风险。我想问一下各位大律师,卖家公证给中介方后,我的那张收据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应,到时候房屋过户时,我是与卖方签过户、买卖合同还是与其委托的中介方签过户买卖合同。如何才能保障到我个人的利益不被侵犯。多谢各位呀,生当为马,死当结草。问题补充:还有点不懂的地方我想再问一下。其实我也是按你说的写了一张五万元的借条给中介方,而卖家写了一张我给他的首付款即16万元(其中包括中介垫付的五万元)的收据给我,今天中介方说要去把房产公证到其中介方名下,卖方已亲自同意。中介方说,公证以后就是我与他们中介方的完善相关手续就行了,请问到时此房产权过户是卖方是否应到场签确认。而房产证上的房屋来源一项标注应该是来源于卖方还是中介方。多谢,另外卖方开具的那张收据是否在产生分歧时对卖方具有作用。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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