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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ZM
丨Lv 4
据主持人了解,根据相关规定,从2007年12月1日起,凡具有开发经营资格的,经批准在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并准入市场销售商品住房和非住宅房屋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企业,其销售价格须进行备案。而新规定实施后,备案的销售价格经物价部门审核后,要在现场醒目位置公示价格监督检查局统一监制的明码标价。 其明确指出:新建商品住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他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住房价格中,房地产开发商及经营单位不得再向购房人另行收取。 介于您的情况,您可以先与开发商协商或进入本网的房产法律频道或进入800J论坛中律师在线,寻求法律帮助。您也可以向西安市物业管理处进行维权举报,电话:87623376,感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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