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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

    注会教材上有说: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利润表但计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计入利润表的费用与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抵扣的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利润表的收入与按+(-)照税法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之间的差额-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其他需要调整的因素。这个公式应该怎么去理解啊?比如说有这样的一个题目:2008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200万元,本年利润总额为50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按照税法规定本年度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0万,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国库券利息收入为20万,企业的债券利息收入25万。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的纳税调整因素,要求:计算本期所得税费用,并编制相应的会计分录。答案:应交所得税=(500+10-20)x25%=122.5万 借:所得税费用 122.5 贷: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2.5 借:本年利润 122.5 贷: 所得税费用 122.5 借:本年利润 377.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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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grt627

    发布于201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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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余荣清 经纪人
    北京不清楚.
    +1 2014-12-18 举报
  • lbtn 丨Lv 4
    1. 招待费调增10万(招待费用只允许6折税前扣除,且不能超过收入的0.5%) 500+10=5102.国债利息为不征税收入,要调出来. 510-20=4903. 25%的所得税 490*25%=122.54. 所得税费用直接冲减当期的利润总额 借:本年利润 122.5 贷:所得税费用 122.55. 本年利润期末无余额,要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本年利润 377.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77.5
    +1 2010-12-2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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