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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过交房期应缴那些费用

    请问,我在凤城三路有一处房屋,因本人一直在外,房屋从2005年4月至今没有收房。现在我想收回房子装修出租,但物业算出应缴物业方面的费用就1.8万元。不知到是否合理??请相关专业人士给予回复!谢谢

    物业 租房 房屋 收房 举报

    提问者:九分完美

    发布于20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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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希望足球吧 丨Lv 3
    一般来说,购房者在约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去办理交房手续,开发商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相关风险责任得以减免,转由购房者承担相关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期限交付的,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另外,如因您延期收房而导致开发商管理、维护房屋支出的,相关费用也由您承担。 对于闲置房屋是否要交物业费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5月24日公布的《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是因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共同作出的决定,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否则,物业服务关系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将会被彻底打破,严重破坏业主自治机制和物业服务秩序。 因此如果业主仅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如低楼层业主提出其从未乘坐电梯等而拒绝缴费,则于法无据,是不能获得法院支持的。 因此您所说的闲置房屋的物业费也要按照正常的来缴纳。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的您可以与您小区所在的物业公司协商。感谢关注!
    +1 2010-12-2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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