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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怎么写的

    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怎么规定对拆迁人的处罚的?我们这里要拆迁了,但是那个拆迁的公司都没有出示许可证,我们可以拒绝拆迁吗。他会有处罚的吗?

    房屋 拆迁法规 拆迁 举报

    提问者:三峡红叶红

    发布于201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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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搜房网友 丨Lv 10
    你好,问个问题,我是峨眉一镇上的,镇府要拆我们老街房子搞开发,提出买下老房子,让居民到镇郊外买房,美名说国家征收房产,合法吗?世世代代居住的中心地段,就这样被驱逐了吗?其中的巨大经济利益,都来自于房的开发,合理吗?我不愿看到悲剧在老家上演,求解,谢谢!
    +11 2011-03-19 举报
  • libdc 丨Lv 0
    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第四章罚则就是规定了对拆迁人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三十七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2010-12-2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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