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地上物的归属权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
我与前任老公婚前在属于他父亲名下的老宅子里[农民房]各筹资了2万共4万元,装修北方三间,新建南房三间。于2003年协议离婚.无子女,协议书明确说明【1】双方用于建房所筹款项由2人各自承担.。【2】所建南房中的其中一间属女方所有。女方有完全处置权,其他人不能干涉。 离婚后的几年里南房一直对外出租,他也给我那一间房的房租。现要拆迁,男方称房屋属他父亲名下他无权给我,地皮作价不给我,只给我那一间房的地上物作价金额。 拆迁办在作价时只针对产权人,我所应得的户口钱,购买回迁房的平米数【我的户口也在该地址,是独立的户口】,地上物钱,周转租房钱,以及装修补助等 会一起做在老人的名下。再由他们转交给我。 我想请拆迁办单独给我的那间房做地上评估,把该是我的东西单独做出来,但拆迁办说必须要有法律文书才可以单独作价。 请问:【1】我的离婚协议是否属于无效合同?如果房屋给与无效那么协议中其因建房的债务偿还是否有效呢? 【2】如果我想向司法部门申请房屋地上物的归属权应如何申请?就我的情况而言是否可以成功申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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