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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二:2003年,开发商在某市开发一个新楼盘,因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开发商与A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合

    案例二:2003年,开发商在某市开发一个新楼盘,因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开发商与A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合同,委托A公司在2003年9月到2006年9月对小区物业进行前期管理。A公司分两次向业主收取了公共维修资金、水电周转费等。2004年12月A公司退出小区管理时,将剩余的物业管理费退还给了开发商。• 问:1、A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业主应该怎么办? 现在急需答案,谢谢! 北京市

    物业 业主 业主委员会 开发商 举报

    提问者:dazui33

    发布于2016-05-0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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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王育林 丨Lv 4
    A公司是违约的,签订的合同是到2006年9月截止的,而A公司2004年12月推出管理,A公司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而业主则可以走法律途径,要求A公司履行职责。
    +1 2016-05-07 举报
  • liuyue0105 丨Lv 3
    A公司明显有违约行为,因为合同规定截止时间是2006年9月,而A公司在2004年12月就撤出,这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对开发商和业主负责,并承担违约责任业主需向开发商申诉,要求开发商持与A公司签定的合同将A公司起诉,要求其履行职责
    +1 2016-05-07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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