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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置房 物业维修金

    我妈妈在浙江省舟山市的一套房子在2008年4月份得到通知要求被拆迁,同年7月签署了一份浙江省安置房产权调换协议,协议中有一条关于物业专项维修基金,我妈妈原来被拆迁房子面积80平米,调换了116平米的安置房(多层,差额的36平米房款在新安置房交付时会补足),协议规定安置房的物业专项维修基金:116平米X50元/平米=5800元由被拆迁房(即我妈妈)来承担。2011年去我在相关媒体上看到宁波市的物业专项维修金是由征收人和建设单位承担的,请问安置房的物业维修金按照相关规定应该是由拆迁人还是被拆迁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来承担?有没有国家明确的条规条例?(如有,请例举)这个规定有没有地方差异或者时间段的差异(XX年以前由谁承担,XX年以后又由谁承担?维修金的缴交比例是怎样的?请熟悉这方面规定的朋友告知,万分感谢! 北京市

    产权调换 购房 物业 多层 举报

    提问者:月在窗外

    发布于2016-05-06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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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点点心灯 丨Lv 1
    再过了几年会由物业继续承担的维修金的比例是0.5%
    +1 2016-05-0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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