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后,我可以向公公提出分家吗?
丈夫生前和我居住在一栋200平米的三层砖混楼房。(这栋楼房于96年由丈夫、公公、和丈夫二弟共同出钱修建,其中,丈夫出钱2万5千元,二弟出钱3万元,公公出钱3万元,并在建行贷款约4万元。当时二弟在外,由丈夫和公公出力。97年楼房竣工后,二楼门面、一楼、三楼均对外出租,房费年收入约2万元,一直由公公收取并还建行贷款。)98年底我和丈夫结婚,居住在第三层,04年我们自己出钱在上重了一层,现在居住在第四层。06年丈夫去世,我和儿子共同生活。由于我的单位离家较远,公婆对我们又不闻不问,上班时只好将儿子托付娘家看管。公婆及三弟居住在另外一栋二层木架房子,(也属于他们家的房子)二弟仍然在外打工。现在房产证上是公公的名字,请问我有权提出分家吗?怎样分才是我们应得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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