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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一方出资装修另一方的房屋,房产如何分割?

    唐先生出资50万元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准备和张女士结婚用,张女士出资10万元对该套房屋进行了装修。之后两人因感情不合终止了恋爱关系,张女士要求分割六分之一的房产份额或者由唐先生返还其10万元装修款。但唐先生认为张出资装修是双方恋爱期间的一种自愿行为,属于刘对其个人的赠与,因此既不同意分割房产也不同意返还装修款。问:刘女士有权分割房产或取得装修款吗? 北京市

    商品房 房屋 装修 房产 举报

    提问者:海外天空

    发布于2016-05-0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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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洁洁在线 丨Lv 0
    首先,该套商品房属于唐先生的个人财产,张女士出资装修的行为,是对该不动产的附合添附行为,依据物权法理,在以动产对不动产进行添附的情况下,不动产的所有权性质并不发生改变。物化到不动产上的动产价值仍归不动产的产权人所有。因此,本案中的房产不属于共同财产,因此不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其次,张女士之所以出资对房屋进行装修,主要是基于其对和唐先生结婚的期待和判断,是在此条件下对恋人财产的添附行为,而非对唐先生的赠与。从社会常理而言,即便该装修款能被认定为赠与,也应当以双方结婚为条件。唐先生以装修款系女方的赠与,而拒不返还,属于其认识上的错误。再次,唐张俩人的恋爱关系作为一种民间习俗,属于道德规范的约束,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但在恋爱关系终止时,由于存在张女士替唐先生支付装修款的事实,唐作为受益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张女士造成损失,且两者具有因果关系,故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俩人的关系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之债,此时应受我国《民法通则》的调整。即张女士享有债权,而唐先生承担债务。因此,张女士有权要求唐先生将其支付的装修款返还。
    +1 2016-05-05 举报
  • 思玛特电子商务 丨Lv 4
    房屋作为不动产实行的是登记、公示制度。在我国,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即房产证是确认房屋归属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凭据。由于房产证上记载的产权人为倩倩,因此,建国是无权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 对于购房首付款中由建国出资的部分,应属于倩倩对于建国的债务,应当由倩倩予以返还。在倩倩拒不返还的情况下,建国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起诉倩倩。但是,如果建国不能提供其实际出资的有效证据,而倩倩又不承认建国曾经出资,那么建国就会面临败诉的结局。
    +1 2016-05-0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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