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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房地产问题

     我公司作为投资方参与土地一级开发,业主为地方政府或其平台公司,施工方为总包单位,我公司为投资方,收益分享机制有三种,第一种,投资方按照投资额的固定比例享受回报,第二种根据未来土地拍卖价格享受收益分成,第三种为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相结合,其中浮动收益同第二种模式,请问:固定收益模式下,缴纳增值税时能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第二种模式按照2013年15号公告,属于投资行为,营改增之后是否可以不征收增值税?第三种模式,能否区分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分别按照贷款服务和投资行为缴纳增值税和不征增值税,谢谢!   北京市

    地产 增值税 贷款 房地产 举报

    提问者:wghvc

    发布于2016-04-2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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