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存量房交易网上签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房天下呼和浩特二手房2010/12/21 11:24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存量房交易网上签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中介市场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行为,维护房屋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根据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住建部[2006]321号)及其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实行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存量房交易信息公示、合同网上签约、网上申请登记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存量房买卖居间代理服务(含代办转移登记手续)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必须使用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房源公示、网上签约、网上申请交易登记。
二、经纪机构应当持经纪机构备案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及操作者身份证、网上注册申请表等材料,向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申请办理企业注册手续。
入网注册的具体流程为:
1、用户登录呼和浩特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交易权属管理系统(http://60.31.254.197/tt,以下简称交易权属管理系统),网上申请注册,填写企业信息,设置登录名称及密码,在线打印出《企业注册申请表》、《操作授权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机构公章)
2、持经纪机构备案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及操作者身份证(以上需原件和复印件),注册时在线打印出的申请表来呼和浩特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进行机构注册的审核;(打印出的申请表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审核通过后,发放加密钥匙盘。
经注册的经纪机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其信息变更之日起7日内,到产权市场处变更注册用户信息。
三、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交易委托业务,应当先核验房屋权属证明、委托人身份证明,并将先关房源信息录入上传至交易权属管理系统,经产权市场处核验房屋权属状况符合交易条件后在呼和浩特市房地产管理局政务网(www.hhhtfcj.gov.cn,一下简称政务网)进行公示。
应录入上传的存量房房源信息包括:
(一) 拟转让房屋所有权证号、坐落、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注的抵押信息(按所有权证记载填写);
(二) 房屋所在层/总层数、建筑面积、房屋用途、建成年代(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栏目,可不填写);
(三) 房屋坐落所在区域、户型、拟售价格及房屋概况(按实际情况填写)。
(四) 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联系方式(可填写机构或分支机构及联系电话)。
公示的房源信息应包括:房屋发布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上传信息的(二)、(三)、(四)款内容。
经政务网公示后的房源方可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场所进行挂牌或通过媒体发布广告。
已公示的房源信息有误的,经纪机构的系统操作人员可登录二手房网上签约系统进行信息变更,系统将重新计算公示时间。
四、同一房源可委托多家经纪机构出售。再次委托的经纪机构在录入房源信息时输入房屋所有权证号、所有权人后系统自动默认显示房屋基本信息,经纪机构只需填写联系方式即可,改房源信息公示时显示多家机构及其联系方式。
五、房源信息在网上公示满24后,经纪机构可为达成交易意向的买卖双方提供网上签约操作服务。网上签约的程序为:
(一) 存量房买卖双方协商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
(二) 操作人员登录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从已公示房屋信息中选取所交易房屋,在线填写买卖合同的有关内容,填写完成后由买卖双方自行设置合同查询密码,操作人员进行网上提交。
(三) 合同提交完毕后,操作人员从系统中联机打印《二手房买卖合同》
(四) 合同提交完毕后可直接从网上打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相关当事人进行签字盖章后,当事人持申请表及其它相关资料到产市场处企业受理窗口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六、个人需要通过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发布房源信息的,可持房屋所有权证及身份证件到产权市场处中介管理科办理信息公示。个人自行成交需进行网上签约的,可由中介管理科提供网上签约服务。
七、存量房买卖双方可凭网上签约时设置的查询密码通过政务网外网对网上签约情况进行核实。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向买卖双方隐瞒网上签约的查询密码。
八、《二手房买卖合同》在系统上进行提交后视为网上签约已完成,在办理转移登记业务之前,合同中的房屋买受人或资金划转方式变化的,应办理合同注销手续,并重新进行网上签约,政务网外网公示该退房信息。存量房买卖双方需对合同其它条款进行变更的,可直接签订补充协议。依法裁定合同无效或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契约的、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由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或买卖双方,会同居间代理委托经纪机构执业经纪人员,持生效法律文书、撤销合同书面申请、解除合同协议书、身份(资格)证明、原合同和居间代理委托协议等,可办理合同撤销手续。产权市场通过操作系统撤销合同以后,原合同即行废止。
九、入网经纪机构应当如实提供存量房出售或承购信息挂牌登记、出售或承购居间代理委托协议、买卖合同的上传信息,严格遵守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的各项操作规程。对违反本通知和各项操作规程的经纪机构,管理机构将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内冻结其网上操作资格,并将不良行为记入该经纪机构和职业经纪人员的信用档案、进行公示曝光,直至取消其入网资格。
十、本通知执行之日起:本市经纪机构的业务范围将按照增量房业务和存量房业务分类进行备案管理;未按照本通知规定从事存量房买卖居间代理服务(含代办转移登记手续)的经纪机构,产权市场处不予办理该机构代理的存量房经纪业务;拒不执行的将不予办理经纪机构备案及年检。
十一、本通知自2010年12月1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2010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