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权不交出房子吗?
2006年3月我购得一房产,当时的房产出具了他的房产证,身份证,以及房主爷爷的公证遗嘱证明,在房产交易大厅正式办理了过户手续,今年12月,我收到一张传票,内容是房主的姑姑将房主告上法庭, 我为第三人,主要内容是姑姑要求我退还房产,让房主(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在诉讼请求的最后,要求被告退还房款,以作为原告的分配财产,而且提供了一份新的遗嘱,说原来公证处的公证遗嘱已经撤销,作为第三人,我不知道这些问题对于我来说,我该怎么办?实际上这是他的家庭内部纠纷,主要是财产分配不当,也就是说我的房主不愿意拿出房款与姑姑们共同分配,请问,我该怎么办?法院有没有权力收回我合法取得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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