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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委托合同
合同内容其有一条,委托期满时,如果乙方代理之客户仍须居住使用该房屋,乙方应提前15天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给予延长期(延长期不超过三个月).延长期内不含免租期,乙方应按委托期标准支付房租. 乙方没有电话通知,书信邮寄到租住房住,我房子已租出去,不会去那里查信件.合同期已到,收回房子,属于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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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晨曦中的百合88
发布于2010-12-17
共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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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爱痴心
丨Lv 4
由于约定是书面或者电话形式通知,可以采取书信邮寄的方式。但是本律师认为,需要看合同约定,你的联系地址是否是该房屋的地址等。而且邮寄也必须由你来签收后才会对你生效,如果没有签收的,这个通知的效力是值得怀疑的。建议当面咨询。杭州徐明伟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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