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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2016-03-26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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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lanxing981 丨Lv 3
    解除权消灭,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逾期不行使的。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该解释又规定,应予支持,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该解释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一,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的、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三
    +1 2016-03-2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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