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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关房产交换协议中的纠纷

    本人是广东省梅州市人,现咨询一问题。本人曾有数间店铺,与2005年和他人合伙办厂,后欲向一合伙人购买股份,用店铺抵对合伙人的股份,2005年双方签订抵对协议,协议约定股份抵对店铺后多还少补。股份作价50万,店铺作价200(已向银行做抵押贷款),协议中约定,由合伙人替我向银行还清剩余的贷款。当时双方写有结算单。后来,合伙人有剩余贷款未还清,并在双方未结算多还少补的时候,要求本人给他店铺过户,但本人未办理。后来他写一份房产买卖和银行还款等条例的委托书,要求本人签名,本人已签字。后来合伙人凭委托书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到公证处办理了公正(本人未到场办理及未写有申请书)。合伙人凭公证书在国土及房管局代表本人把数间店铺过户给他人。本人发现后到公正处申请撤销公证。该公证在2009年已经撤销。本人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应该如何按照法律程序处理。另外想问下,原先双方定下的结算单是否有效。问题补充:结算单是先结算后履行但一方未完全履行协议义务 请问这样的结算单是否有效?问题补充:本人能否将店铺拿回,抵对股份结算能否另案处理?起诉应该告谁?

    房屋管理局 抵押贷款 还款 贷款 举报

    提问者:hyrm

    发布于201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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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夜玫瑰cathy 丨Lv 3
    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双方的合伙另案处理。以可以一并协商处理。
    +1 2010-12-14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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